現行繼承制度已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所謂「限定繼承」,
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即死者)之債務,
只以所繼承的財產負清償之責即可。
(例如:
被繼承人遺產有100萬元,
遺留負債卻有200萬元,
則繼承人只要以100萬元之遺產負清償之責即可,
剩下的100萬元則不必清償;
但遺產如有100萬,
所遺留的負債只有50萬元,
則以遺產清償該債務後,
繼承人即可享有剩餘的50萬元遺產)。
不過要注意的是,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有依民法第1156條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
並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等義務,
且拋棄繼承後,仍具繼承人之地位(只是清償範圍以遺產為限而已),
仍要以遺產所有權人的地位繳納各項稅金(如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等);
不像拋棄繼承後,就不再是繼承人,無須負擔前述義務。
因此,若已知悉被繼承人之負債明顯大於資產,
為避免前述麻煩,還是建議直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有問題的是,
被繼承人死亡時,胎兒還未出生,
如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明顯高於資產,
胎兒可以與其他繼承人一併辦理拋棄繼承嗎?
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即對胎兒有利的視為已出生,可以享有;
不利的,不視為已出生,無須負擔。
所以,
被繼承人之負債若大於遺產,則對胎兒不利,胎兒自然不繼承該債務,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如此,將使胎兒一出生就取得類似限定繼承之地位,
仍要負責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遺產所有人之地位繳納稅捐。
資料參照 :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M6bfVvDN0ScJ:lawyerwong.blogspot.com/2010/07/blog-post_30.html+&cd=4&hl=zh-TW&ct=clnk&lr=lang_zh-TW&client=firefo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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