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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2525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
完成之效力
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使請求權當然消 滅。債務人若不行
使其抗辯權,債權人之請求權仍未消滅
,債務人之遲延責任即不能因而免除。
【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2211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消滅時效完成後,僅債務人得以時效完成為抗辯而拒絕清償,非法院所得
代訴外發票人任作主張。


 

※法律上『契約』的定義:所謂契約是指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我們可以用口頭、書面或默示等方法達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限於『書面』。

不動產物權行為(如過戶、設定抵押權、設定地上權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設定、結婚、離婚、企業合併(企併法二二條、公司法第三一七條之一)等等,都需要用『書面』契約才行,口頭約定則不生效力。


試就下列事項說明法律對待動產與不動產有無不同,如有不同,其不同為何?:(東吳期末考題)
(1) 買賣契約的方式

  • A:無不同,目前民法均無方式之規定。
    (2) 公示方法
    A:動產:占有。不動產:登記。
    3) 所有權移轉的方式
    A:動產:交付與讓與合意。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讓與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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