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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2525號 |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
【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06 月 23 日 | |
【裁判要旨】 |
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 |
【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2211號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
【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05 月 31 日 | |
【裁判要旨】: |
消滅時效完成後,僅債務人得以時效完成為抗辯而拒絕清償,非法院所得 代訴外發票人任作主張。 |
※法律上『契約』的定義:所謂契約是指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我們可以用口頭、書面或默示等方法達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限於『書面』。
※不動產物權行為(如過戶、設定抵押權、設定地上權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設定、結婚、離婚、企業合併(企併法二二條、公司法第三一七條之一)等等,都需要用『書面』契約才行,口頭約定則不生效力。
※試就下列事項說明法律對待動產與不動產有無不同,如有不同,其不同為何?:(東吳期末考題)
(1) 買賣契約的方式
- A:無不同,目前民法均無方式之規定。
(2) 公示方法
A:動產:占有。不動產:登記。
(3) 所有權移轉的方式
A:動產:交付與讓與合意。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讓與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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