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5-1條 I :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申請,為輔助宣告。

 

97.5.23增訂理由

受輔助宣告之人,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程度,較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輕,參酌行政罰法第九條,

輔助宣告適用對象: 成年人,未成年人已結婚

 

==>推論: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行為能力,其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所以受輔助宣告  之人,本質上仍係完全行為能力人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整理 的頭像
Freya

整理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