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692號解釋,認定財政部函釋,在大陸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的20歲子女,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明顯違憲。
財政部認為,大陸學歷並未經過教育部認可,因此不能適用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子女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但大法官會議在審理後認定,財政部「限縮」所得稅法的適用,增加法律所沒有的租稅義務,明顯違憲,該項規定不得再援用。
解 釋理由中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20歲在校就學子女,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但並未以子女在台灣地區就學者為 限;子女前往大陸地區求學,如確有就學事實,且就讀當地權責機關認可的正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的在校肄業學生,即堪認在校就學。
因此,教育部對大陸地區學校學歷的認可,與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立法意旨及適用對象並不相同,兩者並無正當合理關聯,不得作為所得稅法認定是否在校就學標準。
所以自即日起,只要家中有子女在大陸就學,即便教育部不認可其學歷,父母還是可以將子女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
Keyword :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C 19條 租稅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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