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1年1月20日

解釋爭點
    

1.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76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該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部分並無不同。)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函:「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繳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其中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短 評-小民抗稅官

    2012-01-22 01:2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為什麼老百姓一講到繳稅就咬牙切齒?不只是因為荷包失血,而是稅制中有不少讓人覺得不公平的地方;偏偏政府可以自訂法令,小民無「法」抗拒。不過現在不一樣了,老百姓不服法律,可以打憲法官司,只要有理,小民也能扳得倒財政部這個大衙門。

     一名與丈夫分居廿年的婦人,因為所得要與丈夫合併計稅,被要求補稅五十多萬元,她打行政訴訟敗訴,於是聲請釋憲。結果大法官認同她的訴求,宣布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課稅的規定違憲。

     前不久,一位婦女長期撫養沒有工作能力的嫂嫂,報稅時卻無法申報為扶養人,於是聲請釋憲,結果大法官釋憲認為所得稅法以年齡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違憲。

     這兩則釋憲文,都攸關人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響到政府的稅收。站在財政部的立場,一定期期以為不可,認為將減少稅基導致財政困難;但站在老百姓的立場,繳稅固然是國民的義務,但拔毛之痛必須公平分擔,不能老是放過有錢有勢的肥鵝,卻抓跑不掉的瘦鵝一拔再拔。

     過去,法規是政府定的,解釋函是政府出的,事情怎麼處理官員說了算,老百姓不同意也無可奈何。而這兩次事件,都是民眾認為制度不公,鍥而不捨地一路跟財政部槓到大法官會議。如今不但打敗不公平的政策,還造福其他有類似情形的人,功德無量,真的應該拍拍手。


 

從不同意見書觀之,財政部多次調整免稅額及扣除額也不盡然對人民都是不利的,有些可能是沒有影響甚至是有利的部分。

不過對於有勇氣繼續爭取權益的小老百姓,還是給個讚。

(吐苦水) 昨天遇到OO,又開始說公務員有啥不好了,你不走這條路,不代表別人不行啊,我轉換跑道開始念行政類的科目以後,因緣際會接觸到法律相關的東西,甚至在生活上為我帶來了許多無形有形的價值,這不是三言兩語說得完的,加上在公私部門任職過的經驗,懂法律至少可以對自己有最基礎的保障,這是靠自己的第一步。

 

 

『 天不為人之惡寒也輟冬,地不為人之惡遼遠也輟廣, 君子不為小人之匈匈也輟行。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數矣, 君子有常體矣。 君子道其常,而小人計其功。《詩》曰:「禮義之不愆, 何恤人之言兮!」此之謂也。』--荀子‧天道篇。

 

這也是搬回老家必須要忍受的事情--人多嘴雜。老爸這邊親戚數量龐大的可以自成一個小型社會,親戚也是有好有壞,應對進退,戒慎恐懼= =!!

 

 

source: 司法院/中時電子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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