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止輔助,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


2.「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公告1份,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3.主旨: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數逐年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爰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取用中文姓名,辦理原則如下:
(1)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
(2)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
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並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不得自行造字。另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
(3)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
(4)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

4、行政機關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應為一致性之作法,請外交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戶政司,於受理外國人申請簽證、外僑居留證、辦理戶籍登記或申請歸化時,如需取用中文姓名,參照上開原則辦理。

5、請本部戶政司會同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議製作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姓名之宣導資料,於1個月內提供駐外館處協助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避免誤用不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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