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
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
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
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
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
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
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會議日期】
100/05/10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4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後相關問題之決
議」之檢討
決議:
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後相關問題之決議」
第一、四、六、七、九點修正如下:
一、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
     質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一百六十一條(下稱本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
     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參照本法修正
     前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理由謂「如認檢察官有舉證責
     任,但其舉證,仍以使法院得有合理的可疑之程度為已足,
     如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已足使法院得有合理的可疑,其形式
     的舉證責任已盡…,」)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
     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
     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
     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為無罪之判決。同條第二、三、四項,乃新增法院對起訴之
     審查機制及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以有效督促檢察官善盡實
     質舉證責任,藉免濫行起訴。
四、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增列「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
     ,不得禁止之」之規定,係專為充分保障當事人、代理人、
     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
     權利而設,此與同項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當否,應由
     法院逕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司法院釋字第二三八號
     解釋暨相關判例見解判斷另予准駁者無關。
六、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法院原則上不主動調查證據
     ,僅於下列情形,始有調查證據之義務:
  (一)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而客觀上認
        為有必要。
  (二)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
七、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
     定,為維護公平正義之重大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外
     ,法院無庸依同條項前段規定,裁量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
     是該項前段所稱「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指法院於當
     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澄清
     ,尤其在被告未獲實質辯護時(如無辯護人或辯護人未盡職
     責),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無待聲請,主動依職權調查
     之謂。
九、本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法院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
  證據」,綜合實務見解,原則上指該證據具有與待證事實之
     關聯性、調查之可能性,客觀上並確為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
        律之基礎,亦即具有通稱之有調查必要性者屬之(司法院釋
     字第二三八號解釋;本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六0六號、七
     十二年台上字第七0三五號、七十八年台非字第九0號、八
     十年台上字第四四0二號判例;七十七年八月九日七十七年
     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貳之甲第十四項決議意旨參照),除
     依法無庸舉證外,並包括間接證據、有關證據憑信性之證據
     在內,但應擯除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且以踐行調查程序,經
     完足之調查為必要,否則仍不失其為本款調查未盡之違法,
     復不因其調查證據之發動,究竟出自當事人之聲請,抑或法
     院基於補充性之介入而有差異。惟檢察官如未盡實質之舉證
     責任,不得以法院未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主動調查某項證據,而指摘有本條款規定之違法。
散會
                                主席:楊仁壽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文引用自x1979926 - 把成功保持到最後
 
前陣子在看這本書「這就是唐朝」。
針對於古代根生地固的立最大長子為皇太子這個制度,作者做了番解析。
他把勇於對抗這個制度的楊廣、李世民拿出來做了番比較。
楊廣可以為了奪取皇位,忍隱數十年。成功扮演了一個完美接班人的形象。
李世民也為了奪取皇位,在戰場上一次又一次地打倒所有大唐王朝的競爭者。
如果不比較兩人即位後的施政,其實楊廣比李世民更值得我們稱讚,因為他沒有透過殺害自己親兄弟的手法來奪取皇權。
如果楊廣的手法不正當,透過欺瞞的手法來奪取成功,那不惜殺害自己兄弟的李世民也沒有高明到哪裡去。
其實這也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兩個是某種程度上的勝利者與成功者。
因為他們透過了競爭機制,成功排除對手。
那兩者到底有何不同?
這本書的作者提出了一個我倒是沒有想過的論點。
楊廣沒有把成功保持到最後。
李世民保持自己的成功,直到最後。
這需要多麼大的意志力阿?
當你當了皇帝,還可以忍受整天一堆大臣罵你,說你哪裡不好,哪裡不對。
李世民不僅成功,而且維持到最後一刻。
讓我轉回來現代,會讓我聯想到的,大概就是劉德華了。
他不僅紅,而且還紅了這麼久,前陣子拿了金馬獎,那份謙虛,我想他早已經超越了其他同時代的巨星。
因為他一直保持自己的成功,直到現在。
喔,另外還有一個人。
這個人,過去大家拿他跟hill比、後來跟carter比,有陣子跟iverson比,也有陣子跟t-mac比,現在是跟lbj比。
那些曾經跟他比過的球星,早就不知道在哪裡了,而他依然還繼續保持在那個能夠被大家討論的位置上。
如果說成功這件事情不容易,我想保持成功到最後,更不容易。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國 101年1月20日
解釋爭點
    
1.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76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該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部分並無不同。)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函:「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繳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其中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吳景欽
高雄地檢署爆發嚴重的貪瀆事件,涉案檢察官所貪金額更高達上億,讓人不解的是,涉案者的違法濫權情事,並非今天才發生,卻遲至現在才被舉發,凸顯出檢察權的難以抑制,正是違法濫權的根源。
     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因此,《刑事訴訟法》即賦予其諸多權力,如可以指揮監督司法警察辦案,並可對被告為拘提、逮捕或向法院聲請羈押。而 在公訴權由檢方獨占下,在案件偵查終結後,檢察官不僅有起訴被告與否的權力,甚而在認定被告有罪,且非屬重罪的場合,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法律亦賦予其裁 量權,而可對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此類處分一旦確定,其效力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即不得再行起訴。就因檢察權如此 之大,極易產生恣意與濫權,也難保不會有被告想以不法利益,來換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情事發生。
     既然檢察權如此之大,為了防止濫權,尤其是為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即須有相對應的抑制機制,而在目前法制上,就設計有 所謂再議制度,即告訴人若認為檢方為不起訴或緩起訴有違法或不當,則可向其上級檢察官為再議,基於檢察一體來為自律監督,而若上級檢察官仍維持原處分,告 訴人則可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以藉由法院來審查檢方的處分是否合法與妥當。所以,藉由這套制度,似乎可以有效的對檢察權產生抑制,實則有盲點,因為並不是 每個案件皆有告訴人存在,若無告訴人,這套監督機制即使不上力。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Dec 21 Wed 2011 22:53
  • 幫助

E3111111-old.jpg
 
社工這們學科裡面包含一些心理學的東西,讀了以後才知道,哭泣通常代表悲傷,而受害的情緒比較容易被看見,但是,有另一群人,也許是用憤怒在表達受傷的情緒,但因為憤怒而使人更不容易察覺而更容易被孤立,這類的人通常更需要幫助。
 
這可以對應到一本書--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Dec 21 Wed 2011 22:44
  • 金句

 
今日金句:

黎明前的黑暗,常讓人分不清是晝夜;當苦痛褪去,回首一看,那些過去只是小菜一碟
心懷感恩,是讓自己保持平靜喜樂的好方法。
天使不分年紀,我的天使是開心地老天使 ,請留意身旁的天使們,他們可能以任何形式出現。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Dec 09 Fri 2011 22:47
  • 珍珠

GoodBetterBlessed_JoelOsteen.jpg
 
你要下定決心說 這是全新的一天
我不要再繞著同樣問題打轉
每次不順心就發脾氣
常常為了瑣事和配偶吵架
一再向同樣的試探低頭
要學習內省,決心改變
你越快通過考驗 你的光景就會越好
在你裏面有一顆珍珠
你身上或許有很多稜角 有太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然而要知道 只要你願意往前
神就喜悅你
只要你願意進步 即使只是一小步
天上的神也會為你加油
但如果你的態度 五年來毫無改變
神就會說,我來動工吧
祂就會把你擺在轉輪上
就算你不斷禱告說,神哪 帶我離開這些粗野的人
神哪,挪走這些討厭的事
神哪,改變我的配偶
神都不會應允 因為祂要你改變
祂要你通過那些考驗


每次通過考驗 後面就會越來越容易
就算神永遠不挪開那些刺激
但你會成長到一個地步 不再覺得這些是艱難
為何如此? 因為你已經淬煉出品格
你的珍珠被磨得更加光亮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Dec 05 Mon 2011 17:41
  • 孤獨


 
來自PTT版友--
 
沒有親友關注,也就沒有壓力
準備考試的過程很苦悶
錄取率低以及一堆「強者文」都會打擊信心
在這個時候,非常不喜歡被朋友問:你最近做什麼工作?
或是:你考試準備的怎樣?有信心吧?
拜託...出來透個氣就不要再講那些好唄!
讀書累的時候,去書店翻一下雜誌,看幾本心靈成長的書
再去喝杯咖啡
不要習慣於依賴別人的關懷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692號解釋,認定財政部函釋,在大陸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的20歲子女,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明顯違憲
財政部認為,大陸學歷並未經過教育部認可,因此不能適用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子女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但大法官會議在審理後認定,財政部「限縮」所得稅法的適用,增加法律所沒有的租稅義務,明顯違憲,該項規定不得再援用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要浪費時間活在別人的陰影裡,不要被教條所限制,不要讓他人的噪音壓過自己的心聲。最重要的是要有勇氣跟隨自己的心靈與直覺。 "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今天念到的這些東西 對生活中還滿有幫助的,所以念起來很有感覺,社工在國外相對國內來說是比較被重視的領域,政府每年編了很多預算給社工,但不見其實質成效,不管是制度面或管理面都需要再加強, 也希望投入社工行列的人,是真心誠意地喜歡並且擁有對這份工作負責的熱情,才能將社會工作的效益發揮到最大
 

Fre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